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豫1323执保292号
申请人:西峡县第二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峡县建设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176480589G。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峡县宏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丹水镇工业园区丹水村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592439390D。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西峡县第二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峡县宏丰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2)豫1323民初503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西峡县宏丰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826801.94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操姗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