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第二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西峡县第二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江川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豫1323执1737号 申请执行人:西峡县第二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江川建设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西峡县第二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江川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豫1323民初170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九十九条、第五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4902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