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3民初3510号
原告:太平镇国鹏农家宾馆9号,住所地西峡县太平镇××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23MA40L0KW8X。
经营者:栗国朋,男,汉族,1989年4月5日出生,住太平镇××街。
被告:西峡县第二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峡县建设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176480589G。
法定代表人:汪丰岐,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太平镇国鹏农家宾馆9号与被告西峡县第二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太平镇国鹏农家宾馆9号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平镇国鹏农家宾馆9号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太平镇国鹏农家宾馆9号撤诉。
案件受理费332元,由太平镇国鹏农家宾馆9号负担。
审 判 员 姬海朝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冬冬
书 记 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