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第二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西峡县第二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3民初3258号
原告:贾书锋,男,汉族,生于1974年5月23日,住西峡县城区。
被告:西峡县第二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峡县灌河大道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176480589G。
法定代表人:汪丰岐。
原告贾书锋与被告西峡县第二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贾书锋于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书锋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自愿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书锋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贾书锋承担。
审判员  饶江鲤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元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