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通通信有限公司

福建省中通通信物流有限公司、一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闽0104执1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中通通信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62826530D),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临街道信平路10号1号楼二层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一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17373234W),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169号利嘉城二期16号楼1层04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中通通信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一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9)闽0104民初62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一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中通通信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一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退还货款17584983.27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一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向车辆、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登记情况,一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本院认为,由于一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19)闽0104民初62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