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06民初6372号
原告:江阴市天马电源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16836583G,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内海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星亿智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46806692F,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南桥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天马电源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星亿智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天马电源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江阴市天马电源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天马电源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80元(已减半收取),由江阴市天马电源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