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无锡星亿智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中科瑞尔实业有限公司、江苏中科瑞尔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06民初196号之二
原告:无锡星亿智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46806692F,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南桥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中科瑞尔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C9UWM8J,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汽车产业新城大众一路以南营流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中科瑞尔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089362314N,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新区姚桥镇瑞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星亿智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亿公司)诉被告青岛中科瑞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瑞尔公司)、江苏中科瑞尔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瑞尔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星亿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青岛瑞尔公司、江苏瑞尔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双方已就本案所涉纠纷,经自行协商庭外和解,纠纷已解决,故星亿公司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星亿公司撤回对青岛瑞尔公司、江苏瑞尔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240元,由星亿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