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06民初1145号
申请人:无锡市正进塑料制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30186462X7,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杨市社区(工业集中区)。
投资人:***。
被申请人:无锡星亿智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46806692F,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南桥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市正进塑料制品厂(以下简称正进厂)与被申请人无锡星亿智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正进厂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者冻结被申请人星亿公司名下价值41万元的财产。担保人***、***以其名下的锡溪名邸XX-XX号房屋为正进厂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正进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无锡星亿智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1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名下的锡溪名邸XX-XX号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