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星亿智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星亿智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正进塑料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06民初1145号 申请人:无锡市正进塑料制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30186462X7,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杨市社区(工业集中区)。 投资人:***。 被申请人:无锡星亿智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46806692F,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南桥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市正进塑料制品厂(以下简称正进厂)与被申请人无锡星亿智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正进厂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者冻结被申请人星亿公司名下价值41万元的财产。担保人***、***以其名下的锡溪名邸XX-XX号房屋为正进厂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正进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无锡星亿智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1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名下的锡溪名邸XX-XX号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