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星亿智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1145无锡市正进塑料制品厂与无锡星亿智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06民初1145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正进塑料制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30186462X7,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杨市社区(工业集中区)。 投资人:***。 委托诉讼公理人:***。 被告:无锡星亿智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46806692F,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南桥西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市正进塑料制品厂(以下简称正进厂)与被告无锡星亿智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正进厂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正进厂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星亿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正进塑料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17元,财产保全费2570元,合计6187元,由正进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