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06民初6492号
申请人:无锡星亿智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46806692F,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南桥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博罗县铭丰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594044704T,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龙溪镇夏寮村(龙溪电镀基地)。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星亿智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博罗县铭丰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0万元及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博罗县铭丰表面处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