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闽0623民初1292号
原告:福建福船一帆新能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六鳌镇崂岈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075012196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龙岩市新罗区零距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莲滨新博巷1-11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068787583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福建福船一帆新能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船一帆公司)与被告龙岩市新罗区零距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零距离酒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船一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零距离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船一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福船一帆公司与零距离酒店于2019年5月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1年4月24日解除;2.判令零距离酒店立即向福船一帆公司支付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24日期间未支付的租金180968.21元;3.判令零距离酒店立即向福船一帆公司支付自2021年4月25日起至实际腾退并返还租赁物之日(2021年5月22日)止的占有使用费18886.89元;4.依法判令福船一帆公司收取的零距离酒店承包风险金10000元不予退还;5.依法判令零距离酒店立即向福船一帆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租金损失(以应付租金180968.21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3.85%*〔1+50%〕)计算至租金、占有使用费及逾期付款损失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1月30日逾期支付租金损失为16547.28元);6.依法判令零距离酒店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公告费等)。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1日,福船一帆公司与零距离酒店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一、福船一帆公司将生活区4#宿舍楼第3、4层总建筑面积881.529㎡的招待所(含室内基本的配套设施)和500㎡地面停车场出租给零距离酒店;上述租赁物中,招待所共34间,其中套间一间(面积57.98㎡)、单间17间(每间面积24.956㎡)、标间16间(每间24.956㎡),公共停车场500㎡;二、出租年限3年,自2019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三、租金231268元/年,租金在合同有效期内按年度上浮5%,即从第二年起以第一年为基准每年上浮5%;四、分期付款,租金在合同有效期内一年一付(即每年5月1日之前付清当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的租金,首年租金在合同签订后1周内付清);五、零距离酒店一次性上缴承包风险金10000元,三年后如无违约行为,全额退还;零距离酒店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和承包风险金。
零距离酒店依约交纳了承包风险金10000元,并按期支付了第一年度的租金。但自2020年5月1日第二个年度开始,零距离酒店未依约及时足额支付租金。
2020年5月8日,福船一帆公司向零距离酒店出具并送达《催款函》,要求零距离酒店在2020年5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的租金242831.40元;零距离酒店在回执单上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2020年7月18日,零距离酒店向福船一帆公司出具《关于缴交租金承诺书》,确认其尚欠福船一帆公司2020年5月至2021年5月年度租金242831.40元。
在零距离酒店未支付租金的情况下,2020年11月6日和2020年12月22日,福船一帆公司两次向零距离酒店出具并送达《催款函》,要求零距离酒店支付减免后的剩余租金185015.40元,零距离酒店均分文未付。
2021年4月24日,福船一帆公司向零距离酒店出具并现场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书载明:合同自2021年4月24日解除,请零距离酒店于2021年5月4日前将招待所返还福船一帆公司,若未按时将招待所返还福船一帆公司,每逾期一日福船一帆公司将按租金标准收取零距离酒店每日占用费;零距离酒店须于2021年5月1日前补交清第二年租金185015.40元;逾期未归还招待所或未缴纳租金,给福船一帆公司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零距离酒店承担,福船一帆公司将保留追究零距离酒店违约行为的法律权利;据此,案涉租赁合同已于2021年4月24日解除。2021年5月22日,零距离酒店腾退租赁物将租赁物交还福船一帆公司,并与福船一帆公司就租赁物内物品进行交接,但零距离酒店至今仍未向福船一帆公司支付所欠的租金。
福船一帆公司认为,其与零距离酒店之间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零距离酒店自2020年5月1日起未依约向福船一帆公司缴纳租金,已构成严重违约,经福船一帆公司多次催告并减免部分租金后,仍未支付,福船一帆公司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零距离酒店支付未付租金、逾期支付租金损失及租赁合同解除后的占有使用费,此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在零距离酒店违约情况下,所收取的承包风险金不予返还。综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出诉讼如请求。
零距离酒店辩称:1.福船一帆公司将生活区4#宿舍楼3、4层招待所出租给零距离酒店经营后,自行在同栋楼的1、2层经营与招待所相同的业务,导致零距离酒店客源大量流失,严重亏损;福船一帆公司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其对《租赁合同》的解除存在重大过错;2.福船一帆公司自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25日,利用1、2层房产招待的经营收入所对应的净利润收入,应从答辩人欠付租金中进行抵扣;据答辩人从福船一帆公司系统内导出的数据情况显示,2019年7、8、9月福船一帆公司安排在一、二层的住宿情况,共计700间,按150元/间计算,营业收入105000元,平均月营业收入35000元;按该标准计算,福船一帆公司自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25的营业收入为840000元,该收入本应是属于答辩人经营招待所的收入,因此840000元对应的净利润收入应从答辩人欠付的租余中予以抵扣;3.零距离酒店多次与福船一帆公司就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24日租金支付事宜进行沟通协商,福船一帆公司也多次发函催款,视为福船一帆公司给予零距离酒店付款宽限期。根据2021年4月24日《解除合同通知书》,福船一帆公司同意零距离酒店在2021年5月1日前交清第二年租金,逾期付款利息应从2021年5月2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4.福船一帆公司尚欠零距离酒店7间代管房间劳务费16530元、一次性易耗品的费用11461.80元、住宿费16000元、承包风险金10000元,上述费用应从零距离酒店欠付租金中进行抵扣。零距离酒店无力支付第二年租金,系福船一帆公司原因造成,福船一帆公司无权要求答辩人承担违约责任,无权扣留承包风险金10000元。
福船一帆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如下证据:
1.不动产权证书,证明福船一帆公司系案涉租赁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2.《租赁合同》,证明2019年5月1日,双方订立租赁合同一份,该合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及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租金、违约责任等情况;3.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及收款收据,证明零距离酒店于2019年4月28日向福船一帆公司支付承包风险金10000元;4.第一次《催款函》,证明2020年5月8日,福船一帆公司向零距离酒店出具并送达《催款函》,要求零距离酒店在2020年5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的租金242831.40元,零距离酒店在回执单上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5.《关于缴交租金承诺书》,证明2020年7月18日,零距离酒店向福船一帆公司出具《关于缴交租金承诺书》,确认其尚欠福船一帆公司2020年5月至2021年5月年度租金242831.40元;6.第二次《催款函》及送达照片,证明2020年11月6日,福船一帆公司第二次向零距离酒店出具并送达《催款函》,该催款函载明租金计算、保留追究零距离酒店违约责任等内容;7.第三次《催款函》及送达照片,证明2020年12月22日,福船一帆公司向零距离酒店第三次出具并送达《催款函》,要求零距离酒店收到函件后三天内一次性付清租金185015.40元;8.《解除合同通知书》及送达照片,证明2021年4月24日,福船一帆公司向零距离酒店出具并现场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案涉《租赁合同》已于2021年4月24日解除等内容;9.第三、四层招待所各房间易耗品清单,证明2021年5月22日,零距离酒店腾退租赁物将租赁物交还福船一帆公司,并与福船一帆公司就租赁物内物品进行交接。
零距离酒店质证后认为,对证据1至9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证据4至7的证明内容有异议。
零距离酒店围绕抗辩主张依法提交如下证据:1.福船一帆公司生活区招待所对外招租项目邀请招标邀请函,证明2019年3月25日,福船一帆公司向零距离酒店发送案涉招待所对外招租招标邀请函;2.福船一帆公司所有的4#宿舍楼第3、4层(共34间)及地面停车场年租金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证明案涉租赁合同所约定的租金过高,而且因福船一帆公司自行经营同类业务的原因,零距离酒店承租后的收益远远未达到评估报告所评估的收益数额;3.2019年7、8、9月福船一帆公司安排在一、二楼住宿情况表,证明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25日的营业收入情况,该营业收入本应属于零距离酒店经营招待所的收入84000元,因此对应的净利润84000元应从零距离酒店欠付租金中予以抵扣;4.招待所入住登记表、零距离酒店承租两年基本运行费用表,证明由于生活区4#宿舍楼1、2层被福船一帆公司作为招待所进行招待,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的经营额仅为57736元,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经营额仅为79165元,扣除网络费、人工费等支出后,处于亏损状态,没有任何收益;5.零距离酒店与福船一帆公司沟通函件,证明福船一帆公司自行使用1、2层经营招待住宿业务,导致零距离酒店客源大量流失、严重亏损事宜,零距离酒店自2019年8月以来就多次发函与福船一帆公司就重新确定租金标准,明确1、2层使用范围等事宜进行沟通,但福船一帆公司一直未予以解决;6.零距离酒店诉求,证明福船一帆酒店尚欠零距离酒店7间代管房间劳务费16530元、一次性易耗品的费用11461.80元、住宿费16000元、承包风险金10000元,上述费用应从零距离酒店欠付租金中进行抵扣;7.2020年6月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一份,证明5、6月份各减免半个月租金;8.福船一帆公司生管委出具的2021年3、4月份水电费清单,证明福船一帆公司结算的水费不合理。
福船一帆公司质证后认为,对证据1的证据三性及证明内容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1.该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为案涉租赁物于评估基准日(2019年3月1日)的年市场客观租金(人民币231100元)、年租金的内涵以及评估报告的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不是经营总收入、营业成本、净利润和所得税;2.该评估报告的评估目的是为委托方即福船一帆公司出租估价对象提供参考,租金的具体数额应以原、被告双方实际签订并履行的案涉租赁合同约定为准,不存在评估过高问题;3.零距离酒店不仅在投标、中标的当时没有对该评估报告提出任何疑义,还自愿签署并履行案涉租赁合同,证明对评估报告内容和结论都是认可的;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合法性有异议:根据零距离酒店答辩状中的陈述,该证据是零距离酒店擅自从福船一帆公司系统中导出,未经福船一帆公司同意,严重侵害福船一帆公司合法权益,福船一帆公司将视情况追究零距离酒店的侵权责任;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福船一帆公司有营业收入,更不能证明应当抵扣租金;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认,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本案中福船一帆公司作为出租人的义务是将符合约定的租赁物交付零距离酒店,至于零距离酒店使用租赁物的经营状况是营利还是亏损,均不影响零距离酒店依法支付租金义务的履行;对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1.虽然零距离酒店提出变更案涉租赁合同内容,但双方未能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零距离酒店应当按照案涉租赁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零距离酒店经营不善的原因是其未能依法合规经营,与福船一帆公司无关;3.零距离酒店提出承包招待所之前一直在福船一帆公司的食堂上班,证明零距离酒店对案涉租赁物的实际情况比一般外部人员有更为充分的了解,做好充分准备之后才参与投标并租赁;对证据6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不能证明福船一帆酒店有欠零距离酒店劳务费、一次性易耗品费用和住宿费及数额,费用也不能抵扣;对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系零距离酒店断章取义的理解,不能证明福船一帆公司作出了2020年5、6月份继续减半收取房租的意思表示;对证据8的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认,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零距离酒店没有证据证明水费不合理,也从未提出任何异议,无法证明多收取水费。
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对福船一帆公司提交的证据1至9、零距离酒店提交的证据1、2、5、7,因相对方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零距离酒店提交的证据3,未经福船一帆公司确认,无证据证明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不予采纳;对零距离酒店提交的证据4,招待所入住登记表、零距离酒店承租两年基本运行费用表,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6系零距离酒店的诉求,不属于证据,不予确认采纳;对证据8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25日,福船一帆公司就“福船一帆生活区招待所对外招租项目”向零距离酒店发布招标邀请,根据福建龙健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与运营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龙健资报〔2019〕12号),福船一帆公司所有的4#宿舍楼第3、4层(共34间)及地面停车场的年市场客观租金为233110元(含业主管理费及应由出租方缴纳的房地产租赁税费等,不含维修费、保险费、水费、电费、物业管理等承租方日常运营费用)。
2019年5月1日,福船一帆公司与零距离酒店签订租赁合同,福船一帆公司为甲方,零距离酒店为乙方,约定:第一条甲方出租的内容如下:1.生活区4#宿舍楼第3、4层总建筑面积881.528㎡的招待所(含室内基本的配套设施)和500㎡的地面停车场进行对外承包;招待所共34间,其中套间1间(面积57.98㎡)、单间17间(每间面积24.956㎡)、标间16间(每间面积24.956㎡),公共停车场500㎡;2.出租年限3年,自2019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第二条租金及付款方式,1.租金231268元/年(租金在合同有效期内按年度上浮5%,即从第二年起以第一年租金为基准每年上浮5%);2.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租金在合同有效期内一年一付(即每年5月1日之前付清当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的租金,首年租金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付清);3.一次性上缴承包风险金10000元,三年后如无违约行为,全额退还。第三条双方义务,1.甲方的义务与责任(1)按现状向乙方提供达到即可入住的一般招待所标准的房间及基本的配套设备设施(含室内装修、设备),双方需验房移交确认;……(5)甲方预留7个房间(2个套间、2间单间、3间标间)不对外经营,住宿由生管委统一安排,由乙方负责代为日常管理;这7间所产生的费用(洗涤费、水电费、一次性洗漱品)由甲方承担;2.乙方的义务与责任(1)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和承包风险金。……”
合同签订后,零距离酒店依约于2019年4月28日交纳了承包风险金10000元,并支付了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的租金231268元。2020年5月8日,因零距离酒店未能在租赁合同约定时间内付清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租金242831.40元,福船一帆公司向其发出催款函,该催款函载明“……考虑到新冠疫情给旅馆行业造成的影响较大,现宽限于2020年5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以上租金,否则福船一帆公司将依约单方终止合同”,零距离酒店在该催款函的回执单上盖章确认。2020年7月18日,零距离酒店向福船一帆公司发出关于缴交租金承诺书,对尚欠租金242831.40元承诺分两次缴交,第一次,在收到福船一帆公司2020年3、4、5月的住宿费后10天内缴交,第二次,在2021年元旦前缴交。2020年11月6日,福船一帆公司再次向零距离酒店发出催款函,决定对零距离酒店2020年2月、3月、4月予以免租金,计57816元,与租金对抵后零距离酒店应支付185015.40元,并要求零距离酒店于2020年11月16日前一次性支付以上租金;2020年12月22日,福船一帆公司第三次向零距离酒店发出催款函,要求其在收到函件后三天内一次性付清租金185015.40元。因零距离酒店一直未能支付拖欠的租金,福船一帆公司向零距离酒店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正式通知零距离酒店:1.合同自2021年4月24日解除;请零距离酒店于2021年5月4日前将招待所返还福船一帆公司;若未按时将招待所返还,每逾期一日将按租金标准收取每日占用费;2.零距离酒店须于2021年5月1日前补交清第二年租金185015.40元;3.2021年5月4日后,福船一帆公司将采取停水、停电、锁门等措施……。2021年5月22日,零距离酒店腾退租赁物将租赁物交还福船一帆公司,并与福船一帆公司就租赁物内物品进行交接,但零距离酒店至今仍未向福船一帆公司支付所欠租金185015.40元。
本院认为,福船一帆公司与零距离酒店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本案中,零距离酒店长期拖欠租金,在福船一帆公司三次发出催款函后仍未能支付租金,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福船一帆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福船一帆公司于2021年4月24日向零距离酒店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送达给零距离酒店,履行了通知义务,故讼争合同于2021年4月24日解除。零距离酒店拖欠租金的期间为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24日,对应的租金为180968.21元(242831.40元÷12个月÷30天×24天+242831.40元÷12个月×11个月-57816元),其请求判令零距离酒店支付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24日止的租金180968.21元,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福船一帆公司请求判令零距离酒店支付自2021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5月22日止的占有使用费18886.89元的诉讼主张,根据福船一帆公司解除合同通知书的内容,福船一帆公司要求零距离酒店于2021年5月4日前将招待所返还福船一帆公司,据此2021年4月25日至2021年5月4日可视为福船一帆公司给予零距离酒店合理的准备期限,不应计入占用天数,零距离酒店占有使用的计算期间为2021年5月5日至2021年5月22日,共计18天计为12141.57元(242831.40元÷12个月÷30天×18天),超过部份,不予支持;请求判令福船一帆公司收取的零距离酒店承包风险金10000元不予退还的主张,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风险保证金在零距离酒店三年无违约的情况下由福船一帆公司全额退还,零距离酒店于合同签订第二年度欠付租金至今,已经存在重大违约,福船一帆公司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不予返还风险保证金;对逾期支付租金损失部分的诉讼请求,因零距离酒店拖欠租金给福船一帆公司造成的损失主要为资金占用损失,其计算标准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租金的资金占用损失自2020年5月1日起算,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占有使用费的资金占用损失,因福船一帆酒店未提出诉讼请求,不予干预处理。
零距离酒店辩称福船一帆公司自行在同栋楼的1、2层经营与其相同的业务,导致客源大量流失,对租赁合同的解除存在重大过错,福船一帆公司招待的经营收入所对应的净利润收入,应从欠付租金中进行抵扣的辩解意见,因福船一帆公司与零距离酒店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并未对福船一帆公司自行接待业务进行限制,福船一帆公司的接待行为不违反合同的约定,且根据零距离酒店提交的《2019年7、8、9贵司安排在一、二楼住宿情况表》,福船一帆公司接待的对象均为其客户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公司正常经营管理范围,并未进行对外经营,不属于开展竞争性业务,零距离酒店对此无权进行干预,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辩称福船一帆公司发函催款行为应当视为给予其的付款宽限期,且解除合同通知书中,福船一帆公司同意零距离酒店在2021年5月1日前交清第二年租金,逾期付款利息应从2021年5月2日起计算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福船一帆公司三次向零距离酒店发出催款函,目的在于催促零距离酒店尽快付清租金,但零距离酒店始终未能支付,后福船一帆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零距离酒店于2021年5月1日前交清租金,福船一帆公司数次推迟付款期限并非双方友好协商的结果,而是在零距离酒店始终未能支付租金的情况下不得以一再限期,福船一帆酒店始终强调保留追究零距离酒店违约行为的权利,并非如零距离酒店辩称的宽限期限,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辩称根据《关于减免房租的补充协议》的内容,应当对其2020年5、6月份房租减半收取,本院认为,《关于减免房租的补充协议》仅同意免除零距离酒店2020年2、3、4月份租金,并未同意对2020年5、6月份租金减半收取,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辩称水费收取不合理,仅提供2021年3、4月份水费清单,未说明不合理的理由及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责任,不予采纳。零距离酒店诉求的7间代管房间劳务费、一次性易耗品的费用、住宿费等,因其未提供7间代管房间劳务费、一次性易耗品的费用计算标准依据,也未提出反诉请求,不予审理,零距离酒店可依法向福船一帆公司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福船一帆公司请求判令确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1年4月24日解除、判令零距离酒店立即支付福船一帆公司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24日期间的租金180968.21元、判令福船一帆公司收取的零距离酒店承包风险金10000元不予退还,基于上述分析意见,予以支持;请求判令零距离酒店支付自2021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5月22日止的占有使用费18886.89元,基于上述分析意见,调整为支付自2021年5月5日起至2021年5月22日止的占有使用费12141.57元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对逾期支付租金损失部分的诉讼请求,调整为以180968.21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超过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二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福建福船一帆新能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龙岩市新罗区零距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1年4月24日解除;
二、龙岩市新罗区零距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福建福船一帆新能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租金180968.21元,并自2020年5月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
三、龙岩市新罗区零距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福建福船一帆新能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占有使用费12141.57元;
四、福建福船一帆新能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向龙岩市新罗区零距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收取的承包风险金10000元不予退还;
五、驳回福建福船一帆新能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96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2348元,由福建福船一帆新能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75元、龙岩市新罗区零距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173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主动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