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3民初4972号
原告:***船一帆新能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六鳌镇崂岈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075012196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谦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田头村洋坑社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058360455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船一帆新能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谦越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船一帆新能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船一帆新能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89.1元,减半收取计744.55元,由***船一帆新能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