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104民初2649号
原告:沈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严某。
原告沈阳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沈阳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沈阳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