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终33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潘墩路188号闽江世纪城53地块E区E-5号楼8层08办公室(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严赛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祥华,福建诺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模,福建诺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绳金塔街2号。
法定代表人:龚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晓红,福建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清枝,福建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上诉人福建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邦公司”)与被上诉人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4民初2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4民初27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赛邦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79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宁
审 判 员 陈 雯
审 判 员 易 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郑芬芳
书 记 员 林 颖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