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4执保322号
申请人:福建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严赛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祥华、刘朝模,福建诺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龚戬,总经理。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负责人:王银贤。
申请人福建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必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福建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5171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151716元的银行存款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福建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若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文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林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