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526民初3742号
原告:***,男,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原告:***,男,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被告:尧晟(福建)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浔中镇浔中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MA33XNWE6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尧晟(福建)建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10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80元,减半收取计48.40元,由***、***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