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锅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省东锅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建阳武夷味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703民初345号
原告:福建省东锅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怡园路东侧中央第5街1号楼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75383051W。
法定代表人:方桂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少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璐,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建阳武夷味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工业路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15714925X4。
法定代表人:李友明,董事长。
原告福建省东锅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建阳武夷味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经本院通知福建省东锅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省东锅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梁刚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