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锅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省东锅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建阳武夷味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703执1873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东锅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法定代表人:方桂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毓蓉,女,福建省东锅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建阳武夷味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友明,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东锅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703民初27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00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9564元、执行费22400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东锅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建阳武夷味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除被执行人有厂房、土地、机器设备、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李友明列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并以(2019)闽0703执931号执行裁定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的厂房、土地、车辆及冻结银行账户(未有存款),因其上述查封财产均已抵押银行无法变现,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故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执行的标的数额为2000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翰元
审判员  胡世清
审判员  吴军福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仝慈平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