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创世臻君实业有限公司

宁夏尚业亿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创世臻君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宁0104民初12157号 原告:宁夏尚业亿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南街五里宜居住宅区1号楼1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创世臻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南侧友爱中心路西侧**综合市场B34号楼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宁夏尚业亿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创世臻君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夏创世臻君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夏尚业亿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于2018年6月28日签订的资质代理协议;被告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30万元款项。事实与理由:原告原名称为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更名。2018年,原告为提升企业装修资质,与被告签订《资质代理协议》,约定由被告为原告代办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壹级,合同总价60万元。原告支付30万元后,被告未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 宁夏创世臻君实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进行了审查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在2019年5月17日前名称为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2018年6月28日,该公司(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资质代理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代办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壹级;咨询代理费60万元,本协议签订当日支付30万元,甲方领取到符合协议约定的新资质的当日支付30万元;本协议完成期限为自协议签订、甲方提供资料齐全并支付首付款之日起150工作日内;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企业资质申请失败,乙方退还甲方交纳的全部代理咨询费并退还甲方全部资料。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7月12日支付被告30万元。原告称付款后便无法联系到被告,原告无法向被告提供资料,被告亦未提供服务,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资质代理协议》属有效合同,双方之间合同关系成立。原告支付30万元后,称其无法向被告提供资料,而被告并未到庭就合同履行情况进行陈述,加之被告并未实际为原告办理并未取得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壹级,故本院对原告的陈述予以采纳,现双方之间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应予解除,被告亦应当返还原告30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尚业亿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创世臻君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签订的《资质代理协议》; 二、宁夏创世臻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宁夏尚业亿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3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被告宁夏创世臻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 瑞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 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 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