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1民初2090号
原告:浙江首飞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MA2B3YUF39,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下渚湖街道下**山里塘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宇,公司员工。
被告:无锡市新久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282706397,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前洲配套区星火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南凌。
原告浙江首飞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新久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原告浙江首飞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首飞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首飞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首飞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