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7010号
申请人:无锡市新久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282706397,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前洲配套区星火路**。
法定代表人:南凌。
被申请人:无锡兰池精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XY44781,,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前洲配套区惠和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0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宿州市灵璧县。
申请人无锡市新久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无锡市兰池精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市新久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查封被申请人无锡市兰池精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4385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无锡市兰池精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相当于人民币154385元的其他财产。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愿提供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兰池精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相当于人民币154385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1292元,由申请人无锡市新久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阙轶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