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7010号之二
原告:无锡市新久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282706397,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前洲配套区星火路**。
法定代表人:南凌。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无锡市兰池精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XY44791,,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前洲配套区惠和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宿州市灵璧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新久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兰池精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后,无锡市新久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无锡市新久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新久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4元、保全费1292元,合计2986元,由无锡市新久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阙轶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