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新久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无锡市新久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盐城永云涂装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7492号 申请人:无锡市新久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282706397,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前洲配套区星火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南凌。 被申请人:盐城永云涂装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91089393460G,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市新久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盐城永云涂装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市新久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盐城永云涂装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3050元的财产。无锡市新久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盐城永云涂装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3050元(冻结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035元,由无锡市新久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