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新久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无锡市新久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5793号 申请人:无锡市新久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前洲配套区星火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南凌,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义***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无锡市新久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市新久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48510.67元的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为申请人无锡市新久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新久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48510.67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263元,由申请人无锡市新久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