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5793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新久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前洲配套区星火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南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镇剑桥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无锡市新久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无锡市新久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新久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无锡市新久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28元,减半收取3624元,财产保全费2263元,合计5527元,由原告无锡市新久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