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923民初106号
原告: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法定代表人:牛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金仕成(库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东城街道石化新村社区福鸿路7号。
法定代表人:潘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