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汇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汇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达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927执59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新疆汇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县幸福社区银河路34号2幢3层305室。
法定代表人:牛富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阿克苏地区达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乌什县喀尔巴格路英买力小区3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冯琦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新疆汇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阿克苏地区达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作出的(2022)新2927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阿克苏地区达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汇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发起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并将查询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疆汇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阿克苏地区达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阿克苏地区达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两年内出售开发房产偿还所欠新疆汇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务,其公司新设账户由乌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新设账户所在银行监管。本案的执行费由被执行人阿克苏地区达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申请执行人新疆汇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新疆汇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强制执行并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927执599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地 力 沙 提 · 吐 尔 逊
审判员 吴超群审判员热合曼·色提瓦力地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买 日 旦 · 木 合 塔 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