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923民初1581号
原告:新疆白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天山路东237号库车饭店对面。
法定代表人:阿不力肯木依不拉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焕英,新疆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2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被告:新疆汇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幸福社区银河路34号2幢3层305室。
法定代表人:牛富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保林,新疆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白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汇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5日立案。原告新疆白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疆白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白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32元,减半收取计11,816元,由新疆白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 江 霞
审 判 员 米 晓 玲
人民陪审员 李 秀 兰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