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汇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汇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923执恢1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汇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建设路北12号5号楼。
法定代表人:牛富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保林,新疆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被执行人:新疆白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天山路东237号库车饭店对面。
法定代表人:阿不力克木·依不拉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汇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白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库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923民初200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新疆白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新疆白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新疆白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因被执行人新疆白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远大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本院暂时无法进行处置,致使案件无法得以有效执结。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资产远大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暂时无法进行处置,本案无法立即有效执结,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923执恢13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后在两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冀俊齐
审判员  李 江
审判员  张 舜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董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