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菊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天字公司)与被上诉人内乡县菊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原审被告李遂领为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一终字第003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乡县菊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又名***),男。 上诉人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天字公司)与被上诉人内乡县菊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原审被告***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乡县人民法院(2014)内民初字第01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市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14)内民初字第013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900元退回上诉人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