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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3民终5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生于1927年7月15日,住内乡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生于1965年6月8日,住内乡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生于1988年8月1日,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生于1990年8月26日,住址同上。省份证号411327199008261622。 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内乡县飞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生于1979年6月28日,住内乡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生于1977年3月25日,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阳市宛城区张衡**路**号**号楼统**社会信用代码**。 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乡县菊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内乡县湍东开发;'>住所地:内乡县湍**开发区恐龙塔**统**社会信用代码**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乡县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任该局局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内乡县菊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内乡县城市管理局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乡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5民初1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3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91元,减半收取1545.5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