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解放青岛汽车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704财保60号 申请人:***,女,1968年06月0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 被申请人:***,男,198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 被申请人:一汽解放青岛汽车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青岛汽车产业新城解放大道10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名下鲁B6××**号牌(临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保全金额17000元),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19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