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解放青岛汽车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盈州物流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328民初3151号 原告:***,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盈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城区汶河二路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蒙阴县,系公司职工。 被告:一汽解放青岛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青岛汽车产业新城解放大道10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系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山东盈州物流有限公司、一汽解放青岛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