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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蓟州区某某运输队、天津易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9民初359号 原告:天津市蓟州区***运输队,经营场所: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村北6号。 经营者:***,男,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天津易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礼*****套村西1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津围公路(原暖风机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一汽解放青岛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汽车产业新城解放大道10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街889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市蓟州区***运输队与被告天津易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一汽解放青岛汽车有限公司、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蓟州区***运输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津市蓟州区***运输队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