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9民初359号
原告:天津市蓟州区***运输队,经营场所: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村北6号。
经营者:***,男,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天津易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礼*****套村西1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津围公路(原暖风机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一汽解放青岛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汽车产业新城解放大道10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街889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市蓟州区***运输队与被告天津易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一汽解放青岛汽车有限公司、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蓟州区***运输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津市蓟州区***运输队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