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3民初2290号
原告:***,男,1995年4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朝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朝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汽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三城路3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737294621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道安(平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道安(平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一汽解放青岛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青岛汽车产业新城解放大道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567343M。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9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青岛**汽车工贸有限公司、被告一汽解放青岛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