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3民初6481号
原告:***,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小城子乡***村后德合永屯7组。
原告:青岛浩瀚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东女姑山社区南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一汽解放青岛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青岛汽车产业新城解放大道10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青岛海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淮河西路405号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青岛海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沧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四流北路86号。
负责人:**。
原告***、青岛浩瀚标准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一汽解放青岛汽车有限公司、青岛海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青岛海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沧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浩瀚标准件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 姣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