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解放青岛汽车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浩瀚标准件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3民初6481号 原告:***,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小城子乡***村后德合永屯7组。 原告:青岛浩瀚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东女姑山社区南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一汽解放青岛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青岛汽车产业新城解放大道10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青岛海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淮河西路405号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青岛海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沧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四流北路86号。 负责人:**。 原告***、青岛浩瀚标准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一汽解放青岛汽车有限公司、青岛海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青岛海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沧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浩瀚标准件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 姣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