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425执204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白莲钢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永修县。
被执行人:宜春市三娇风尚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
被执行人:***,女,住江西省宜春市。
被执行人:何爱民,男,住江西省宜春市。
本院在执行江西白莲钢质制品有限公司与宜春市三娇风尚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何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宜春市三娇风尚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何爱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宜春市三娇风尚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何爱民的存款215550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袁灵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