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425执2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白莲钢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永修县新城城南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3919752-6。
被执行人:宜春市三娇风尚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士路399号。
被执行人:***,女,1973年10月生,住江西省宜春市。
被执行人:何爱民,男,1972年5月生,住江西省宜春市。
本院立案执行的江西白莲钢质制品有限公司与宜春市三娇风尚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何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履行标的2131678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2131678元。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该房产在首封法院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处理,我院冻结了其房屋拍卖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詹旺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袁灵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