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津0110民初149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法定代表人:聂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