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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丽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芸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津0110民初149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法定代表人:聂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