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319民初2074号之二
原告:***,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汉路尚北园14号楼1门120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七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七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市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季景广场写字楼14层14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生态城建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季景广场写字楼15层05单元。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芸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新北路4668号创新创业园内23-B号商务楼中501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生态城建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芸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属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24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111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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