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528民初151号
原告:四川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兴文县古宋镇城西雅苑**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告:兴文县气象局。住所兴文县古宋镇城西雅苑。
原告四川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兴文县气象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属于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