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528民初412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90年10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叙永县正东镇落业村一社32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90********。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同益环境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兴
文县古宋镇光明新城鸿誉大厦1-1-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8793976272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8年8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古宋镇久庆街村三组163号,公民身份号码5125341968********。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91年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仙峰苗族乡群鱼村1组4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81991********。
被告:***,男,汉族,1986年1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九丝城镇惠源村一组53号,公民身份号码5115281986********。
原告***与被告四川同益环境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5元、财产保全费22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