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528民初151号
原告:四川省罗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兴文县古宋镇城西雅苑3号楼。
法定代表人:罗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告:兴文县气象局。住所兴文县古宋镇城西雅苑。
原告四川省罗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兴文县气象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属于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罗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省罗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