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0214执50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岛振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东铁社区南305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56118871X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化街29号6-1,身份证号码:2102021975********。
申请执行人青岛振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4)鲁0214民初68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1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