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6民初2223号
原告:代长存,女,1962年4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
原告:**,女,1988年10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
原告:张暖,女,1991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
原告:**,女,1994年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
原告:张锦,男,1987年7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
以上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周,河南良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泌阳县润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阳县新兴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6066487202N。
法定代表人:金亮亮,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晗,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确山县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51759537869。
法定代表人:胡国造,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长存、张锦、**、张暖与被告泌阳县润鑫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确山县建设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代长存、张锦、**、张暖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长存、张锦、**、张暖申请撤回对被告泌阳县润鑫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确山县建设工程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长存、张锦、**、张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原告**、代长存、张锦、**、张暖负担。
审判员 马富周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朱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