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建设工程总公司

某某与确山县建设工程总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5566号
原告:***,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忠奇,河南胜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确山县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胡国造,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庆生,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婷婷,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陈伟,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陈伟、确山县建设工程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康 兵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亚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