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26民初3040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心阳,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告:代长存,女,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告:张乐,女,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告:张暖,女,199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告:张仿,女,199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告:**,男,198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告:刘长拴,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告:确山县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确山县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51759537869。
法定代表人:胡国造,。
被告:泌阳县润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新兴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王雨。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代长存、张乐、张暖、张仿、**、刘长拴、确山县建设工程总公司、泌阳县润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在本院通知时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段鲜红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刘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