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991执5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新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被执行人金玉琛,男,1957年11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城南新区。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新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玉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日作出(2018)苏0991民初85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一、被告金玉琛于2018年8月2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盐城市新亚实业有限公司本金100万元;于2018年11月25日前给付原告自2016年8月4日至2018年8月25日止以1572634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剩余本金572634以及自2018年8月26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572634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2%计算利息;二、如被告金玉琛未按时还款,则原告盐城市新亚实业有限公司有权以剩余本金及以1572634元为基数的自2016年8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为债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043元,依法减半收取9521元,由被告金玉琛负担。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9月1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金玉琛名下坐落于市区××新村××区大地公寓××室的房产,查封期限叁年,从2018年9月13日起至2021年9月12日止。因该房产本院属于轮候查封,无处置权。由于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其高消费。且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其他房地产、车辆。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为华
审 判 员 周洪庆
代理审判员 缪大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