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迎民二初字第00145号
原告:***,男,1965年7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迎宾路。
被告:***,男,1965年9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阳城。
被告:***,男,1963年3月出生,汉族,号码住安庆市宜秀区。
被告:安徽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沿江**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1398204-0。
原告***与被告***、***、安徽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43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870元,合计1138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