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远航物流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省安康市远航物流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紫阳德迫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902执恢118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安康市远航物流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 法定代表人:***。 陕西省安康市远航物流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902民初56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上所确定的义务,陕西省安康市远航物流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即:一、向陕西省安康市远航物流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50000元,2023年1月15日前支付2000000元,下余1950000元在2023年12月31日前付清;若***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期限付款,将自2023年1月16日起,以未支付金额为基数,按照月息1.2%承担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二、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9200元、执行费2980元。本院依法立案。 本案恢复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4)陕0902执恢1187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不受时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